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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巴中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疫情防控組通告(第18號)
    信息來源:巴中日報  ‖  發稿作者:閆超   ‖  發布時間:2021年7月30日  ‖  查看881次  ‖  

    為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精準防控,織密織牢疫情防控網,確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,現就中高風險等重點地區及境外來(返)巴人員申報登記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即日起,凡是從國內中高風險地區、疫情重點地區以及境外來(返)巴人員,要切實做好個人防護,在安全抵巴1小時內向本人所在單位報告,并同時向本人住地所在村(社區)及時申報登記本人健康狀況、旅居史,以及是否密切、次密切接觸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等相關情況;入境人員結束集中隔離后來(返)巴的,應在解除集中隔離前2天向本人所在單位報告,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、社區申報登記,不得遲報、漏報、瞞報、謊報。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登記調查、樣本采集、居家健康監測、居家隔離醫學觀察、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。

    二、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,隱瞞、謊報病情、旅居史、密切接觸史等信息,以及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,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參與聚集活動、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,危害公共安全的,情節輕微的,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三、拒不接受核酸檢測、居家健康監測、居家隔離醫學觀察、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治療等,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,危害公共安全的,情節輕微的,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四、拒不執行當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最新《疫情防控指南》及相關措施,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情節輕微的,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五、拒絕、阻礙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履行職務,造成社會危害的,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;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,或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六、編造、傳播虛假疫情、警情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,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泄露公民個人信息,造成社會危害的,情節輕微的,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,尚未登記報告的境內外中高風險地區來(返)巴人員,以及與確診病例密切、次密切接觸的人員,必須及時向本人所在單位和住地所在村(社區)登記報告,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,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,將依法從嚴從重懲處。請廣大群眾積極發揮監督作用,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、衛生健康部門反映、舉報涉疫違規違法線索。

     

    巴中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疫情防控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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